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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乐安县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类别:文件选登  来源: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6年10月9日7:25


乐安县人民政府文件

乐府发[2006]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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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乐安县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马头垦殖场,县政府各部门:

  《乐安县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六月二十日

乐安县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县户外广告发展,规范户外广告管理,引导消费,美化城市,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规定》、《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修正)》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附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道路、交通设施上的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电子翻报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广告;
  (二)飞艇、气球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四)其他利用户外空间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健康、合法,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设,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不得影响公共设施功能,不得妨碍交通、消防通道,不得损害市容、市貌,文字运用应当规范。

  第五条  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

  第二章  广告场地和设施的管理

  第六条  大型(30平方米以上单体)户外广告的设置场地规划、屋顶户外广告需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到乐安县城市管理监察执法大队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下列场地和设施,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设控制地带;
  (五)县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八条  禁止在人行道绿化树上设置户外广告。

  第三章  户外广告的审查

  第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申请书;
  (二)场地、设施使用权证明和广告合同;
  (三)安全证明;
  (四)设计图;
  (五)具有县工商局批准的营业执照,证明内容真实、合法的文件。

  第四章  户外广告设置规则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设置规划,按照批准内容、形式、规格、地点、时限设置,不得擅自改变。户外广告应标明批准文号、设置者、使用者。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批准期满,设置者应自行拆除。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批准使用期满前10天内向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发布虚假户外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或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改正外,并可分别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
  (二)未标明广告批准文号、设置者的;
  (三)擅自改变核准的户外广告内容、形式、规格的;
  (四)户外广告设置的批准使用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
  (五)户外广告残缺、污秽、破损、脱色和散塌的;
  (六)在县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或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的;
  (七)由于设置者的过错,导致户外广告专用设施坠落,倒塌等,造成他人损害的,并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八)举办各种公益性活动,如政治会议、各种法制宣传,拥军优属等活动,需要设置户外广告的,在活动结束后三天内未清除的;
  (九)各种未经批准的招贴广告以及各种乱涂乱画的广告行为。

  第六章  管理收费

  第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章第二十九条广告收费规定,以及建设部建城[1996]542号文件规定,暂定收费标准如下:
  (一)布幅横幅广告每条收费30—50元;时间为1个月(公益性广告,可适当减收或免收)。
  (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广告,每平方米单体收费25元,时间为12个月整。
  (三)飞艇、飞球、拱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的户外广告每天收费50—200元。
  (四)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宣传的户外广告每天收费50—200元。
  (五)利用建(构)筑物外部或道路、交通设施的广告牌以及店面招牌,2平方米以下单体收费50元。2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50元。
  (六)设置屋顶广告、占地构筑物广告、载体广告,单体面积30平方米以上按该广告制作费的12%收取费用,单体面积30平方米以下按该广告制作费的8%收取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一)2006年4月1日前制作的固体广告牌、店面招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屋顶广告、构筑物等载体户外广告,以及占道户外广告,需在2006年10月1日前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本办法第十四条处理。
  (二)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文明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文件精神为准。

  主题词:城市建设    户外广告管理    暂行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人武部政工科。         
  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6月20日印发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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