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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
类别:县直部门单位  来源: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人: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7年7月4日8:37

一、工作职能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并监督实施全县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规章;对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县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
    3、贯彻执行并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法规和规章;负责对全县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4、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保护、湿地环境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县政府提出新建的各类县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以及申报省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建议;监督管理各级自然保护区。
    5、负责调查处理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受县政府委托协调处理县际环境污染纠纷;协调县内跨行政区域的污染纠纷;组织协调县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6、监督执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全县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并组织实施;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全县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县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重点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参与编写全县可持续发展纲要。
    7、贯彻执行国家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县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
    8、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县环境管理体系;负责全县环境标志的审查推荐工作;负责环保产品认定的管理工作;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9、负责全县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环境信息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技术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县级环境监测网和全县环境信息网;组织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社会各界参与环境保护。
    10、负责全县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参与放射性事故、辐射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对电磁辐射、放射性技术应用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11、 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机构编制与人事管理工作;协助县级党委、政府对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进行管理和监督;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指导全县环境保护队伍建设。
    12、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1、办公室
    2、监督管理股
    (三)、下属单位
    1、乐安县环境监察大队
    2、乐安县环境监测站
    (四)主要领导
    陈国忠:县政协副主席、局长 联系电话:0794-6575799
    二、服务承诺:
    1、文明办公。认真执行本局制定的办公纪律,接待来局办事人员,实施“六步曲”,即:“一起立、二让座、三倒水、四介绍、五办事、六送客”。推行文明用语,接打电话先说“您好”,回答问题热情耐心,对反映问题的群众,要表示感谢,并尽快调查处理。凡因不文明行为被群众投诉一次者,黄牌警告,投诉二次者,调离岗位。
    2、实施“首问责任人”制度。对来局办事的人员做到“你有事我负责”,第一个被问到的工作人员,要负责到底: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能办理的要按规定及时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要做好解释,并请示领导,争取尽快办理;对属于其他处室职责范围的事,要将来人带到负责办理的处室。凡不执行规定的,要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黄牌警告、调离岗位。
    3、建设项目审批。凡符合国家规定和产业政策的新、扩、改建项目,在手续齐全、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完善的情况下,按本局审批权限,及时予以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接到之日起30日完成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及“三同时”预审单自接到之日15日内审批完毕。误期审批的要逐级追究责任,并向企业道歉。
    4、排污许可证办理。凡来我局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如基础资料齐全,30日内办理完毕。
    5、委托监测。监测站自接到样品之日起,水样一般一周内报出监测结果。土壤及底泥一般一月内报出监测结果。
    6、环境污染事故、污染纠纷、信访处理。接到重大污染事故举报后,由分管领导带队,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一般信访和投诉,24小时内派员到现场调查。
    7、符合排污费减、缓、免条件的,在缴费单位提出申请15日内按规定审批。
    8、对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试运行情况的验收,要在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
    9、廉政建设。凡举报我局工作人员有以权谋私、吃拿卡要、徇私枉法等违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对当事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调离岗位,直至党纪、政纪处分。同时对举报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10、执法过错追究。本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超越职权、违反程序、办案不公、行为不当等执法过错行为的,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三、办事程序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程序示意图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程序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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