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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局
类别:县直部门单位  来源: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人: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7年7月4日15:50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一、名称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二、依据
    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施行)第九条。
    三、申请条件
    (一)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50万元以上粮食收购资金;
    2、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储存不低于400吨粮食,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仓储设施;
    3、具有与其收购品种、收购量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仪器和计量器具;
    4、具有相应的粮食检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年收购量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3万元以上粮食收购资金;
    2、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储存不低于50吨粮食,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仓储设施;
    3、具有与其收购品种、收购量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申办程序


 
    五、提交的材料目录
    1、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申请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时,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资信证明;
    (4)粮食仓储设施以及仓储能力的证明材料;
    (5)粮食质量检验仪器和计量器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6)粮食检验人员、保管人员的有效证件;
    (7)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新设企业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原已从事粮食收购的,应当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2、年收购量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时,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资信证明;
    (4)粮食仓储设施以及仓储能力的证明材料;
    (5)粮食质量检验仪器和计量器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6)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的,应当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受理电话: 6592796

局领导姓名

 

联系电话

 

局长

6592797

丁南昌

党委书记

6596015

张国生

副局长

6597396

朱接荣

副局长

6590868

龙晓建

纪委书记

6590591

丁志昌

工会主任

6590562

办公室

 

6592776

  

乐安县粮食局主要职责

    乐安县粮食局为全县主管粮食和粮食流通行政管理的县政府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粮食流通管理和粮油储备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提出全县粮食流通产业政策、产业结构和布局的建议,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县政府统一部署,抓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粮食流通管理及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拟定全县粮食流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县粮食总量平衡;负责地方储备粮油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国家粮食收购任务及上级下达的粮食购销、调运任务的落实,保障各类政策性粮食供应及全县军粮供应与管理;在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提出启动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及参与组织实施,保持全县粮食市场稳定。
    三、负责对全县粮食流通市场及各经营主体执行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四、负责全县社会粮食流通的统计工作,审核汇总全县社会粮油商品统计报表;组织开展县内粮食流通统计调查,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粮食供求形势和价格的监测及预警分析,建立粮食供需抽查制度,做好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统计信息搜集上报工作。
    五、负责全县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组织协调全县行业的教育培训、科研活动及科技成果推广和鉴定;负责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的资格审核、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工作;负责全行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做好粮食行业质量标准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县粮食系统仓政管理,制订全县粮油储备的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储备粮油技术操作规程,负责储备粮油的质量和数量管理;监督检查全县粮油库存、质量和安全;组织实施省、市粮食调拨、运输计划。
    七、指导全县粮食财务工作,研究拟定全县粮食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及核算办法;负责审核汇总全县粮食系统财务报表及粮油商品统计报表;指导粮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对直属经营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管。
    八、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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