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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类别:县直部门单位  来源: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6年9月29日14:39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民政工作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指导乡(镇)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开展乡(镇)政务公开。

  (五)主管社区建设工作,负责社区建设及社区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与实施。

  (六)主管全县婚姻登记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

  (七)主管地名管理和行政区划工作;负责全县村(居)委会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县境内行政区划名称及其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

  (八)负责边界管理工作,承办边界争议调处事务。

  (九)主管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

  (十)负责拥军优属、优待抚恤、烈士褒扬和全县评残审核工作,制定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优待抚恤实施意见、措施并监督实施。

  (十一)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士官)和军队复员干部接待转运及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队(含武警)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

  (十二)承担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三)组织、协调实施救灾工作,组织核查、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十四)承担社会福利彩票的销售工作,管理县级福利资金,监督指导全县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

  (十五)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负责社会救济工作;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和敬老院建设。

  (十六)负责社会福利工作,指导福利事业单位、福利机构、福利生产企业工作,推动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承担老年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

  (十七)负责殡葬管理,指导殡葬事业单位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八)负责全县民政事业的计划、财务、统计和民政科技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县民政事业费和各种资金筹集使用与管理。

  (十九)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十)负责全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二十一)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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