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县直部门单位>>正文
乐安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类别:县直部门单位  来源: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人: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7年6月29日11:39

 
  一、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协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经济政策,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奖励与社会保障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等工作,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2、研究本县人口发展战略,根据市下达的人口控制目标,编制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案;制定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草案;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参与全县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

  3、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开展全民性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4、组织对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

  5、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对计划生育技术和药具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管理和业务工作。

  6、编报国家和省、市、县财政拨付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支出的预、决算及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管理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

  7、制定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8、协助有关部门建立利益导向机制,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指导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团体的工作。

  9、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  主要领导姓名

  1
、江小梅:计生委主任

  2
、乐九春:计生委党组书记

  3
、王丽芳:计生委副主任

  4
、龚永安:计生委纪检组长

  5
、王绍荣:计生委副主任

  三、
单位联系电话

  0794-6592534

  四、
办事程序

  特殊情况的夫妻申请再生育一胎的审批制度和程序

  一、按照《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胎之规定,制定本制度和程序。 

  二、审批原则 

  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的,可以考虑作为特殊情况批准其再生一胎;凡有其中一条不符合的,不予考虑。 
  (一)与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显抵触的;
  (二)情况确实特殊,不会引起群众攀比的;
  (三)证明其“情况特殊”的各种证明材料完备、齐全、真实的;
  (四)夫妻双方所在单位的群众、所在单位和由下而上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都认为应该作为特殊情况予以考虑的。
 
  三、申请和上报程序
  (一)夫妻双方共同向双方所在单位(没有单位的向所在村、居委会)分别提出申请(一式二份),同时提供其“特殊情况”的各种证明材料。
  (二)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申请进行初步审议。认为不宜作为特殊情况考虑的,应当书面或口头答复申请人。认为有可能作为特殊情况考虑的,应当对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召开群众会议,并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作为特殊情况送审;对决定不作为特殊情况上报的,应当书面或口头答复申请人;对决定作为特殊情况上报的,应当将初步意见、申请书、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调查核实材料和群众会议的意见(附会议原始记录复印件)送女方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机构。
  (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机构在收到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的申报材料后以及县(市、区)、设区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收到下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或机构)的申报材料后,方可根据本《制度和程序》第二条的审批原则进行审议。审议过程中,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或机构)有权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有权要求申报单位进一步调查核实。经过调查、审议后,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或机构)对不同意作为特殊情况申报的,应书面函告申报单位;对同意作为特殊情况申报的,应将同意申报的报告和有关材料送上一级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成立初审小组和审查小组。

  五、初审小组职责是:对各设区市报来的“特殊情况”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在向委审查小组提交初审意见的同时,向委审查小组提供有关政策、法规文件和收集到的全部资料;根据委审查小组的决定发出“审查决定通知书”。

  六、委审查小组的职责:对初审小组提出的初步意见进行审查,明确作出是否同意按“特殊情况”予以照顾再生一胎的决定。

  七、审批时间

  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每年审批二次,时间分别在三月和九月份。
  (一)设区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分别在每年一月底和七月底前,将申报审议的材料送到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初审小组分别在每年二月底和八月底前,向委审查小组提出初审意见。
  (三)委审查小组分别在每年三月底和九月底前,审议初审小组提出的初步意见并作出审议决定。
  (四)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分别在每年四月初或十月初,向设区市、县(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出“审查决定通知书”。

  再生一胎办证条件及程序

  一、《再生一胎生育证》办证条件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二)独生子女死亡的。
  (三)只有1个子女,该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四)一方为革命烈士亲生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五)一方在煤矿井下连续从事采矿作业5年以上,并仍在从事煤矿井下采矿作业,只生育1个女孩的。
  (六)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1个子女的。
  (七)归侨、侨眷或者在本省定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其子女均在国外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定居的。
  (八)双方均系华侨,一方回国时间在6年以内,只生育1个子女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十)双方均为农民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2、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家结婚落户只生育1个子女的,但女方姐妹有2人以上的,只能准许1人;
  3、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其父亲或者母亲亦无兄弟姐妹,只生育1个子女的;
  4、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并已丧失生育能力,只生育1个子女的。
  前款除第二项、第七项规定外,再生育一胎妇女的年龄不得低于25周岁;再生育一胎的间隔期不得少于4周年。生育妇女的年龄超过28周岁的,再生育一胎的间隔期可缩短至2周年。

  二、《再生一胎生育证》办证程序
  1、《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的机构是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计生办;
  2、《再生一胎生育证》的审批、发证机关是县计划生育局,属特殊情况申请《再生一胎生育证》的,由省计生委审批,县计划生育局发证。
  3、《再生一胎生育证》的申请、审批、发放程序。
  (1)领取表格。申请再生育一胎的夫妻,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领取《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
  (2)填表、核实与张榜公布。申请生育的夫妻应当如实填写表格规定的全部栏目,签上姓名,贴一张女方一寸免冠照片(另需再准备一张同样照片办证用),并将申请表送双方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送其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夫妻中在本单位工作的一方或户籍在本村(居)民委员会的一方的情况进行核实和张榜公布,并在核实和张榜公布无举报意见之后提出初步意见,由主管领导签名和加盖公章,以明确责任。
  (3)申请、审批和发放。申请再生一胎的夫妻凭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所在村(居)委会或单位签字盖章《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经村(居)委会或单位签字、盖章的《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后,对申请人的情况和是否张榜公布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应报送县一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对确认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条例》规定的,经集体研究批准后,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和姓名,加盖公章,并将审批结果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对集体研究同意发给《再生一胎生育证》的,由经办人填写《再生一胎生育证》,贴上女方照片并签上姓名,加盖钢印和骑缝公章,及时发证,并通知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和所在单位。

  三、办证时间要求
  办证机关自收到申请表20日之内,应办理完毕。

  《一胎生育证》发放条件及程序
  一、《一胎生育证》发放条件
  1、夫妻双方均系初婚未生育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均未生育的;
  3、夫妻婚后满五年未怀孕,经县人民卫生院、或市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又怀孕的。
  二、受注《一胎生育证》机构
  女方或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生办。
  三、《一胎生育证》发放程序
  1、领取表格,申请一胎生育的夫妻到男方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受注机构领取《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
  2、填表、核实。领表后真实填写表格内容,并贴一张女方一寸免冠照片(另配一张),后由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核实后提出初步意见,由主管领导签名和加盖公章。
  3、审批与发放。申请生育一胎的夫妻凭结婚证、户口簿、连同加盖钢印的《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到一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未领《一胎生育证》其中属婚后5年未怀孕后依法收养子女又怀孕的,须同时携带收养证明及医院的妊娠诊断证明。
  受理《一胎生育证》单位收到《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后;单位负责人审批并填写审批结果、签名后加盖公章。经审批同意发放《一胎生育证》的,由经办人填写《一胎生育证》贴上女方照片,签上经办人姓名、加盖公章和骑缝公章,并通知另一方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机构。
  四、办证时间要求
  发展机关在收到申请表后,5日内应办理完毕

  独生子女办证程序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其子女在14周岁以内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
 ⑴一对夫妻婚后生育一个孩子后自愿不再生育的;
 ⑵婚后符合政策生育两个孩子,一个孩子在18周岁前死亡,现只有一个孩子;
 ⑶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一方系未育,又不再生育的;
 ⑷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判决或调解给原配偶抚养,一方未育,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的;
 ⑸夫妻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离婚或丧偶后,抚养孩子的一方没有再婚的;
 ⑹再婚夫妻的双方均只生育一个孩子,其中一方的孩子已判决、调解给原配偶,而又不再生育的;
 ⑺婚后5年未育,按法定手续收养一个孩子的。
  2、领取《独生子女证》,一般由女方向常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提出申请,经男女双方常住地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初审后,送女方常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由所在县(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发证。
  3、凡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每年可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四十元。
  4、独生子女入园、入托、入学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独生子女的医疗费用,凡参加统筹医疗的,免缴原由家长负担的部分;享受劳保医疗的,按劳保规定范围全额报销。

  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程序
——
  1、领证对象:
  ——本省籍公民离开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市区、县城或乡镇,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15天以上,女性年龄在16-49周岁、男性年龄16周岁以上的流动育龄人员,除特殊情况外,均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有如下特殊情况之一的,可不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①在校学生;
  ②外出进修、参加会议和培训班的;
  ③现役军人;
  ④短期公务出差、旅游、治病和过境的;
  ⑤妻子户籍在现居住地的男性;
  ⑥丈夫户籍在现居住地,夫妻中一方已落实了绝育措施且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女性;
  ⑦其他特殊情况,由现居住地地级市计划生育部门批准。
  2、申请程序
  (1)凡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者,应先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申请表》经村(居)委会即时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申请人携带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和本人小一寸近期照片,已婚的加带结婚证,已批准生育的带《生育证》,已落实上环、结扎等节育措施的带有关证明,已交计划外生育费的带交费收据,已婚育龄妇女应查环查孕的带妇检证明,到乡镇(街道)计生办公室申请。
  (2)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核无误后,一般即时发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特殊情况不得超过7日。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程序::
  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也可以以《征收社会抚养费委托书》的形式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具体程序:
  (一)、立案。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违反条件的生育行为或接到有关举报后,应由有关人员在七日内填写《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案件立案登记表》,属举报的附信件或电话记录。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直接征收的,由分管政策法规的负责人审批后立案;委托征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审批后立案。
  (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工作由不少于两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调查内容为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事实,即要有具体的生育时间、地点、胎次等有关事实。调查中要做好调查笔录以及其他有关证据(如接生医疗机构的病历登记等)的收集工作。每份调查笔录均应交被调查人阅读,其认为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三)、收入调查。征收中适用的“乡(镇)农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由设区的市或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根据统计部门每年公开、公布的数据制作的《年度社会抚养费计征基本标准公示函》,公示结果填入《社会抚养费征收经济收调查表》后,装入个案卷宗,作为征收依据。对其实际收入明显高于所在乡(镇)年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二倍的,要对其实际经济收入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将主要收入项目填入《社会抚养费被征收入经济收入调查表》,有关的经济收入调查材料应一并存入卷宗。
  (四)、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书要载明违反规定生育的事实、适用条款、征收数额、缴纳时限、方式和地点、法律救济的渠道和时限等。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出征收决定的,征收决定书应以委托机关即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名义作出,加盖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公章。
  (五)、送达决定书。作出决定后七日内,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或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征收决定书的送达应由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送达时应告知当事人应在法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交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当事人拒绝签收或不在场的由其亲属代签,或由二名以上在场的村干部或群众签名作留滞送达,留滞送达视为送达本人。
  (六)、社会抚养费的缴纳。当事人应在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当事人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在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的30日内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填写《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申请审批表》,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分期缴纳,分期缴纳时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通知书》或《不予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通知书》。
  (七)、催缴与代征。征收决定书送达后,作出决定的机关或受委托的机关可以上门做催缴动员工作,催缴人员必须持由省政府统一印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并向当事人出示该证件。收款单位应出具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江西省社会抚养费收款收据》,不出具票据或出具不符合规定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缴。如遇当事人请其代缴的,必须出具代缴临时收条,催缴人员应在当日或次日将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上交至指定银行。代收之日起的10日内出具《江苏省社会抚养费收款收据》并送交至当事人,换回临时收条,代收人不得私自截留。
  (八)、收据的领取与缴存。不实行委托征收的由收款单位直接出具收据;委托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征收的,由受委托单位到委托机关领取。出具时应完整填写收据上的所有项目,一本收据用完后,应连同留存联一并上交至发放机关,由发放机关存查。实行决定与收缴分离的,由收款单位向发放机关领取与缴存。
  (九)、执行。当事人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逾期不申请复议或复议后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在30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向当事人发出加收社会抚养费滞纳金的通知,同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若遇有当事人欲将其财产转移或变卖等情形,可以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同时,一并申请财产保全。
  (十)、结案。社会抚养费征结后,填写《法律法规规定案件结案审批表》,做好立卷工作,并交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存档。

 
Copyright © 2006 www.jxlean.gov.cn  版权所有
主办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政府 制作维护:乐安县信息中心
 Tel:0794--6570660 E-mail:999lax@jxfz.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