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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安县财政局
类别:县直部门单位  来源: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6-9-28 9:37

 
    乐安县财政局是县政府综合管理全县财政收支、执行财税政策、实施财政监督,参与对全县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财税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规章。
    (二)根据本县社会经济发展战略,逐步健全包括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的综合预算管理体系;编制年度财政预决算草案;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县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当年度预算草案,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草案;管理财政收入、财政性资金和财政专户,编制财政综合预算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和执行财政收入分配有关政策,拟定和运用财税政策调节经济运行,平衡政府综合财力。
   (三)根据本县经济和税源发展趋势及年度预算收入安排,对税收和预算收入情况进行预测分析,掌握税收和预算收入动态,及时提出建议。
   (四)参与本县宏观经济政策的拟定,参与产业政策、基本建设投资、科技、教育、住房、社会保险等政策措施和改革方案的拟定;贯彻执行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管理社会保障基金并加强监督使用;运用财政、税收等经济杠杆,积极支持本县改革、发展、稳定各项举措的实施。
    (五)贯彻实施省、市对本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规范县与乡(镇)的财政分配关系并实施分配;负责地方性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定,统一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和政府性基金等票据。
    (六)管理和监督由县级财政承担的经济建设、教科文、农业、行政政法、社会保障等支出。
    (七)管理和指导会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分行业的会计制度;组织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考核和会计人员的培训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查处会计人员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组织实施财务会计委派制。
(八)负责农业税收和契税征收管理工作,负责有关税收票证的管理。
    (九)负责本县财政管理现代化及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规划和发展工作。
    (十)负责财税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一)拟定本县财政监督的有关实施细则和办法;监督财税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检查处理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查处重点违反财经纪律和打击报复案件;管理本县财政监督中的有关业务工作。
    (十二)负责本县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制定政府采购的实施办法;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目录;审核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受理政府采购投诉。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财政局局长:袁国平       联系电话:0794-6592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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