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负责全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执法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监督;
2、组织管理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登记注册,依法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实行监督管理;
3、组织监督检查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依照法律、法规打击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和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4、组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组织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的经销掺假及假冒产品行为;
5、监督管理广告发布与广告经营活动,查处广告违法违章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6、组织实施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各类高层交易行为(包括电子商务、网络经济等特殊交易行为)的规范化管理与监督;
7、依法组织管理经济合同,组织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
8、组织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
9、推荐全省著名商标、全国驰名商标,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
10、依法组织管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11、承办有关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乐安县工商局服务承诺
为推动乐安县经济快速发展,全县工商系统将继续发挥职能作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努力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并作以下公开承诺:
1、坚持以发展地方经济为主题,树立“五种意识”:即为地方经济发展的服务意识,为人民办事的公仆意识,拒腐防变的廉洁意识,依法行政的法律意识,努力争先的创先意识。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努力开创工商工作的新局面。
2、改革登记注册管理制度,放宽企业经营管理范围,促进企业发展。除国计民生、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禁止开办的行业外,允许企业自主选择经营领域。
3、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全面推行一审一核登记审批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继续全面落实首办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对咨询待办事项一次讲清,企业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材料齐备的,即来即办完本级的一切手续。并做到事前有咨询服务、事中有登记服务、事后有跟踪服务。
4、坚决杜绝损害投资软环境的行为。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等行为,严格落实执行公务备案制,未经县委、县政府批准,不对客商企业进行各种检查。
5、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净化市场环境。加大对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力度,坚决整治食品市场,确保消费安全。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创造一个公平竞争、安全、有序的市场环境。
乐安县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基本情况
截止6月份,我县共有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4546户,从业人员11512人,注册资金19554万元;私营企业128户,从业人员3509人,注册资本11291万元。其中:
1、私营企业分布情况:农、林、牧、渔业7户,从业人员86人,注册资本508万元;采矿业5户,从业人员197人,注册资本784万元;制造业26户,从业人员2578人,注册资本7250万元;电力、燃气业7户,从业人员73人,注册资本460万元;交通运输业4户,从业人员209人,注册资本250万元;批发、零售4户,从业人员36人,注册资本262万元;居民服务4户,从业人员62人,注册资本222万元;文化、体育娱乐业11户,从业人员101人,注册资本336万元;其它行业8户,从业人员123人,注册资本1089万元。
2、个体工商户行业分布情况:农、林、牧、渔业10户,从业人员25人,注册资金344万元;采矿业61户,从业人员167人,注册资金1061万元;制造业703户,从业人员2471人,注册资金6865万元;电力、燃气业4户,从业人员88人,注册资金343万元;交通运输业474户,从业人员1119人,注册资金2363万元;批发、零售1673户,从业人员4021人,注册资金4768万元;居民服务467户,从业人员1056人,注册资金995万元;文化、体育娱乐业39户,从业人员117人,注册资金287万元;住宿和餐饮业79户,从业人员1820人,注册资金2173万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51户,从业人员82人,注册资金76万元;其它行业315户,从业人员546人,注册资金279万元。
一、办理机构 (一)事权划分 个体工商户开业由经营所在地县(区)工商局办理登记注册,也可由经营所在地工商所(分局)受县(区)局委托办理登记注册(许可经营项目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办理依据 (一)文件名称 1、《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 2、《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实施细则》 (1987年9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3、《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7月28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
三、办理程序 1、开业及变更登记 ->核准->发照 受理、审查 ->不予登记->发驳回通知书 2、注销登记 受理、审查->核准注销
四、办理条件 (一)申请资格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从事个体工商业、且又有经营能力的人员; 2、有必要的生产经营设施和场地; 3、拥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4、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二)申办材料 1、申请书; 2、证明材料及其他材料。 (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A、个体工商户开业申请报告; B、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C、计生证明(限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的外来人员); D、经营场地使用证明; E、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A、个体工商户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表; B、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个体工商户歇业登记: A、个体工商户签署的申请歇业登记申请表; B、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体工商户办理歇业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办理时限 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所需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2、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歇业登记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二)执行办理时限 1、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名称核准登记所需材料起即日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2、个体工商户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歇业登记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登记的决定。
六、办理结果及告知办法 (一)办理结果 1、核准登记 2、不予核准登记 (二)告知办法 在“受理通知书”中书面告知。
消费者申诉指南
一、受理申诉的条件和形式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消费者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诉方;(2)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3)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消费者申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1)消费者的住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2)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3)申诉举报的理由、事实根据及相关的证据材料;(4)申诉举报的日期。
二、不予受理的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下列申诉不予受理或终止受理:(1)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的责任的;(2)达成调解并已执行的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3)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4)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5)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6)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
企业设立办事流程
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公司前,由公司全体股(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决定核准的,在规定时间内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领取开业申请表: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公司登记机关领取相应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书表式。 三、办理注册资本验证手续:凡股东认可出资的,货币出资须足额存入以拟办公司名义在指定银行开设的“专用帐户”内,非货币出资须经资产评估机构作出评估。公司持开设“专用帐户”的证明。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法定验资机构办理注册资本验证手续。 四、受理:由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按规定应提交的全部文件后,发给《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 五、登记核准: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六、发照:予以核准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按规定的时间到登记机关办理领照手续、缴纳登记费及有关费用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持缴纳费用的凭证、《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和身份证在领照窗口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领取《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如法定代表人因事不能前来办理领照手续的,可委托专人持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及领照人身份证(原件)代领。
七、公司可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正式银行帐户,申请纳税登记。
公司登记注册须知
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由2—50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6.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会计人员的资格证明; 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计划生育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公司住所证明(属自有的,提供产权证明;属租用的,提供租赁协议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要报经审批的,还要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申报年检时须提交的材料
⒈企业法人: ⑴年检报告书; 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正、副本; ⑶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提交此证); ⑷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提供有关许可证、审批件复印件(加签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盖所属企业印章); ⑸年度审计报告(2001年下半年至2002年上半年新设立的企业); ⑹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并盖所属企业印章; ⑺其它有关材料。 ⒉分支机构: ⑴年检报告书; ⑵营业执照正、副本; ⑶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提供有关许可证、审批件(加签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盖所属企业印章); ⑷母公司已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登记主管机关印章) ⑸其它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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